“让苏州经验与世界同享” 回眸苏州古城保护30年(3)
二是把古城保护的规划条例转化为地方法规,强化其法律地位。30年来,为落实总体规划,在无先验可鉴的情况下,苏州具有创造性地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详规、控规,并由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,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,成为地方性法规,主要有:《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》、《苏州市区河道保护条例》、《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》、《苏州园林保护管理条例》、《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》、《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》、《苏州市历史街区保护规划》、《苏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性修复整治消防管理办法》、《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》、《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》等,强化了古城保护的法律地位和依法保护的权威性。
三是狠抓督查落实。对规划实施的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督促和检查,确保苏州古城保护规划落到实处,是苏州古城保护30年来又一条成功的经验。苏州各级人大、政协每年都进行专题视察、检查,督查规划落实情况,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。在市政府层面,成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管理委员会,市长兼任管委会主任,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;在制度建设层面,建立了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制度,建立了规划、文物、建设、园林等相关部门的会审会签制度。在社会舆论方面,充分发挥新闻媒体、专家学者以及全社会的监管作用。在队伍建设层面,市规划局、市文物局、市园林局、市住建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相应建立了监察、监测队伍,依法监督检查,以确保古城保护规划的落实。在总体风貌、历史街区、单体遗迹的把握上体现全面保护方针
全面保护不是抽象的概念,也不是静止的概念,既不是保护古城内的全部,更不是良莠不分。苏州的成功实践,就在于,她在全面保护的前提下构建“分层次、分年代、分系列”保护体系,做到重点保护、全面保留,普遍改善,局部改造,努力在整体上把握传统风貌、历史街区和单体遗迹的完美统一。传统风貌是古城的神韵,历史街区是古城的形体,历史遗迹是古城的血肉,三者形神兼备,有血有肉,共同组成完整的苏州古城三维空间。
全面保护古城风貌,不仅是国家对苏州古城保护的总目标、总要求,也是苏州作为区别于其他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最显著的特征。对此,苏州人严密把控、精益求精。
在布局上,始终保持“三横三竖加一环”的水系及小桥流水的水巷特色,保持“前街后河、河街并行”的双棋盘格局。30年来,不论经济如何发展,从不轻易改变历史遗存的格局,从不轻易扩建老街和改变河道,不仅如此,而且通过不断修炼,实施环古城河整治、街巷环境交通整治、古城墙修复、城内外活水工程等,使古城的神韵得以留芳。
在建筑控制上,努力发挥苏州古城环境空间处理艺术特色。古城内始终严格控制新建筑的高度。2003年出台《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》,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《苏州市城乡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规定》。这两个地方法规强制了在古城内部不再新增工业、仓储用地,不准新建水塔、烟囱、电视塔、微波塔等构筑物,不再新建医院、学校及行政办公楼,不再新建大型商贸设施,现有的不得扩大。而且对建筑的檐口也作了明确规定,干将路、人民路两侧50米范围内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20米,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24米;干将路、人民路以外的其他道路红线宽度在大于等于24米的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沿街界面建筑檐口高度,按二分之一道路宽度控制,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18米;红线宽度在大于等于18米且小于24米的道路两侧30米范围内沿街界面建筑檐口高度,按二分之一道路宽度控制,建筑最高高度不超过15米; 水巷两岸建筑檐口高度控制在3-6米。这些规定有效确保古城特色,至今在苏州古城范围内没有一幢建筑突破相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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